禄丰县城关于开展流浪犬专项整治的通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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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切实加强流浪犬管理,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、财产安全,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、《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》、《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》、《云南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决定从2019年10月15日起对县城建成区流浪犬、放养犬进行专项整治,进一步提升群众文明养犬意识,减少犬只伤人事件发生,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,创建省级文明县城。特此通告如下:
一、县城建成区养犬一律实行圈养、拴养,家庭养犬要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免疫,杜绝犬只伤人事件发生。
二、所有养犬需在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有关手续。
三、各社区及时通知各住户严格按照《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》、《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》、《云南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》切实做好犬只报备和免疫工作。
四、对未圈养、拴养,未在辖区派出所报备登记的犬只,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从2019年10月15日开展专项执法,采取专项整治行动。
五、养犬的个人或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不得携犬进入商店、学校、饭店、公园、机关、少年儿童活动场所、医院、图书馆、候车室等公共场所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;
(二)饲养犬只不得妨碍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,不得放任、驱使犬只恐吓、攻击他人,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,养犬人应当予以管束制止;
(三)携犬出户时,犬只必须束犬链,并由成年人牵领,主动避让他人;
(四)养犬人必须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;
(五)不得遗弃犬只,犬只死亡的,不得随意丢弃,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;
(六)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;
(七)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、伤害他人的,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六、请广大市民积极支持配合流浪犬专项整治行动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行政执法,如有违反,将按照治安管理有关规定,予以处理。
特此公告!
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9年10月14日
来源:禄丰宣传(禄丰县融媒体中心) 原标题:关于开展流浪犬专项整治的通告